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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末位淘汰制,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索利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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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末位淘汰制,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案情简介

某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即在每年年终的时候,由公司的部门经理对各部门的员工进行评估、考核、打分、排名次;然后,再按各部门考核后排好的名次排序,辞退名次排在最后的员工。王小姐在企业已经工作快三年了,由于去年岗位调整,转为销售员,销售部门2013年年初时与王小姐确定了KPI绩效考核指标,2013年年底时,人力资源部要求各部门与员工确定的KPI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同时予以面谈及打分。王小姐的上级主管李经理在给王小姐作面谈时,对王小姐一年以来的工作态度及工作表现不是很满意,根据王小姐的销售业绩完成情况作了最终打分。王小姐看到李经理对已的最终打分结果很不满意,但没有当面提出异议,只好在KPI绩效考评表上签了字。2014120日,人力资源公布了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前三的员工及后三名员工的名单,王小姐不幸排名在倒数末位。人力资源部门以王小姐“年终考核销售业绩不合格”为由,书面通知并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王小姐认为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以年终考核排名末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三、判决结果: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年终考核销售业绩排名居于末位为由,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故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难以支持。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与王小姐恢复劳动关系。

四、律师说法:

公司不能以末位淘汰制作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员工的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一旦订立,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用人单位要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都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否则,是不行的。

末位淘汰制可以用在诸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务的降低、撤销上,是因为干部职务的任命、降低、撤销均是由单位一方就可以作出的行为。而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企业不可以单方随便决定。即使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对那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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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索利芳
  • 执业律所: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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